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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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永康市成渝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康市成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款本金211000元、利息4747.5元、罚息118812.96元,合计334560.4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此后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5.12%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永康市成渝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康市成渝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2元,由被告永康市成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