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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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