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顺盈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顺盈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欠工程款833222.25元及利息(以833222.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2元,减半收取7746元,由原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313.5元,被告湖南顺盈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