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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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德润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600元,并自2019年6月20日起,以166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德润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元,由被告***、深圳德润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