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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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