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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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6年4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