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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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项6298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至代偿款清偿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