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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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74229.24元,原告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被告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三、驳回原告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7349元,被告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4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