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计算;罚息:以本金4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复利:以上述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在每月20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以上述欠付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在每月20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数额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6000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XXXX的房产(产权证号:京(2018)朝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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