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博罗县通用资产咨询有限公司 新会市金冠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省新会市金冠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通用资产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12870.1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新会市金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928.7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博罗县通用资产咨询有限公司10928.70元,被告广东省新会市金冠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1092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