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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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5民初3706号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住***。 负责人:刘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火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其剑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家泽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