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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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返还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款110000元。 二、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2.02元,减半收取1296.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52.01元,被告***负担1244元,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