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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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