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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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保益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 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以20877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11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0年9月30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