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
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2203519.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36645.0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66874.1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67元,由好力公司负担7556元,由尔宝公司负担52511元。(该款已由好力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尔宝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好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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