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 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2203519.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36645.0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66874.1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67元,由好力公司负担7556元,由尔宝公司负担52511元。(该款已由好力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尔宝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好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