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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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在×××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赔偿医药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损失83391元,合计共93391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在×××号重型罐式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药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损失83391元,在该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赔偿剩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16750元,合计共110141元。减除被告***已经垫付的赔偿款20000元后,应向***赔偿90141元,向***赔付17718元; 四、由被告***、***向***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6750元,减除已经支付的15000元后,应再赔付175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67元,由***承担3476.9元,由***承担745元,由***、***承担7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