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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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68682.35元,扣除其垫付的1万元后,还应支付158682.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4624.69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息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69486.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896.8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8800元后还应支付46096.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计849元;由被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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