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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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武汉愚公天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281770.4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被告武汉愚公天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24197.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元,由武汉愚公天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在上述款项中处理完毕,被告武汉愚公天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另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