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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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案涉编号为069907201605777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利息为60363元、罚息为1164.31元;从2019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案涉编号为0699072018008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利息为584231元,罚息为10767.79元;从2019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案涉编号为06990720180084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利息为539290.16元,罚息为9939.5元;从2019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案涉编号为0699072018008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利息为333016.67元,罚息为4544.24元;从2019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五、被告***、***对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对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港口区公车工业园区A区(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防港国用(2015)第0540号、防港国用(2015)第0541号、防港国用(2015)第0543号、防港国用(2015)第054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区字第××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区字第××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区字第××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区字第××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区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12.83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612.83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