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众一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无锡建鞍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建鞍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589800元、利息(以1866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2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无锡建鞍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