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天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款项45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5年1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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