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瑞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市众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瑞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众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付款34万元及损失(其中,20万元自2017年7月30日起,14万元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2万元为限); 二、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瑞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取回案涉自动化设备;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众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瑞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合计6078元,众擎公司负担90元,瑞莫公司负担5988元。瑞莫公司应负担的费用,众擎公司已垫付3260元,该费用由瑞莫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众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