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瑞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市众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瑞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众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付款34万元及损失(其中,20万元自2017年7月30日起,14万元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2万元为限);

二、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瑞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取回案涉自动化设备;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众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瑞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合计6078元,众擎公司负担90元,瑞莫公司负担5988元。瑞莫公司应负担的费用,众擎公司已垫付3260元,该费用由瑞莫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众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裁判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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