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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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 高邮市明正服装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4,012.8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8,630.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违约金145,382.4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前述第一、二项合并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518,630.42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40元,由本诉被告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34元,由反诉原告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4,205元,反诉被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