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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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丁玉梅住宅物业维修资金15051.6元、暖气费3800元,合计1885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计135.5元,由被告南京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