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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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 通海喜旺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通海喜旺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借款本金423743.86元、合同期内利息15555.76元、复利299.53元。及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129922.06元;2018年9月1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通海喜旺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三、由被告***、***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由权向被告***、通海喜旺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