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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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329674.40元,以及以32967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84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