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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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祥泰农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梧州市商业储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梧州市祥泰农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电费共23999.73元及利息727.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以后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原告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祥泰农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4元,原告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2元;公告费900元(原告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祥泰农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