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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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黑龙江双汇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36,261.40(51,802.00元×7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00元,剩余34,261.40元,由被告***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原告***医疗费11,089.61(15,842.30元×7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剩余1,089.61元,被告***已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00元,由原告黑龙江双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40.00元,由被告***负担4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