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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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931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44.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三、被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