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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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横山区张廷兴汽车维修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宁波奉化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000元、违章罚款1600元、汽车维修费4300元、车辆修理期间的租金损失766.60元,合计12666.60元。扣除已付押金10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宁波奉化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666.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宁波奉化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宁波奉化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8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