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透支借款本金21454.38元、利息5924.58元、分期手续费57.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透支借款本金21454.38元为基数按案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暂合计2743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应收486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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