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支付截至2019年8月12日物业管理费及二次加压电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共4067.3元给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220.19元给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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