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支付截至2019年8月12日物业管理费及二次加压电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共4067.3元给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220.19元给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金钱义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