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朝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的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年利率1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荣兰、***、张全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一项被告***、张朝爱归还的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张朝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