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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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贷款本金82670.8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8月10日的利息为2571.56元、逾期利息即罚息为2251.76元、复利为225.1元;从2020年8月11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82670.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正常利息部分2571.56元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75%计收复利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号、发动机号为*****的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7.68元,减半收取计988.84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891.07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缴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