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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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冠盈纸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信隆纸箱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冠盈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信隆纸箱厂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信隆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冠盈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97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截至2020年4月12日止的违约金为14063.74元;之后的违约金以83978.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信隆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冠盈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7元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信隆纸箱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冠盈纸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7元,保全费1399元,合计262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3306元),由原告中山市冠盈纸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信隆纸箱厂、***负担2126元(该款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