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凯韵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凯韵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00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000.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凯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83元,被告佛山市凯韵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277(该款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佛山市凯韵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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