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
张家界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相关合理费用、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75593.5元;

二、上述第一项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326398.4元;

三、上述第一项损失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432796.7元;

四、上述第一项损失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216398.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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