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735390.70元、利息22653.9元,罚息197884.71元,复利31983.19元,共计987912.50元(截至2020年4月12日)及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雷xx、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239元,由被告王xx、邓xx、***、雷xx、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2-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