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788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788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6日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42元(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6934元,被告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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