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379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东莞市翔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