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佳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鹤岗市东胜纸箱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万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鹤岗市东胜纸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佳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7049.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04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鹤岗市东胜纸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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