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
祥云东承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宏盛锦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祥云东承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精洗煤货款17585149.66元,并支付以17585149.66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祥云东承经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诉讼费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祥云东承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71.00元,由原告祥云东承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341.00元,被告怒江宏盛锦盟硅业负担1262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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