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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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正方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正方集团有限公司 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27305.75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93元,减半收取计515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9845.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7— 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