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 贵州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款33708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70823元转让款为本金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38元,由原告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5438元;被告贵州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