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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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656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额206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给原告开平市亿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亿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608.02元,减半收取计2804.01元、财产保全费1956.01元,合共诉讼费4760.02元(原告开平市亿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亿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30.04元、被告***负担3529.98元。原告开平市亿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3529.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诉讼费352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