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项172024.97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实欠代偿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0.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共3290.25元(原告经纬房地产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经纬房地产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290.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329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