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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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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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修文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福麟投资有限公司、修文万福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人民币37328957.07元及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