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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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02023.62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工程款302023.6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30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上海丽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63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