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贿罪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广西某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单位广西某联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胡若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