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宁波市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书》;

二、被告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20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7885元,由被告贵州酒缘堂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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